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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
昨日,最新一期《广东党风》披露了化州市政法委原副书记郭志玲违纪违法案的细节。2015年3月2日,茂名市纪委组织联合调查组对郭志玲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确定由茂名市纪委上提一级直接查办。2016年10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郭志玲有期徒刑11年。(5月4日中国网)
作为一个反贪局长,经常研究案件,是太正常不过的事了。然而化州市政法委原副书记郭志玲对案件的“研究”却让人大跌眼镜,她“研究”案件不是为了破案,为了反贪,而是为了敛财,是“研究”化州市各单位“一把手”的“含金量”,看有多少油水可捞,反贪局长如此做法,确实是让人义愤填膺。
据媒体报道称,郭志玲借案生财的套路很深;20多年政法工作积累的反侦查能力,却不是为了办案,而是为了作案,其作案方式与警匪片中的桥段有过之而无不及……每当反贪局收到有民众对化州各单位“一把手”的信访举报,她先把当事人“请”到反贪局,再让当事人家属“急”起来。看到“火候”到了,郭志玲便会通过中间人找当事人家属谈判,根据当事人职位的含金量高低谈好价钱。之后,当事人家属必须按照郭志玲设计的付钱流程将钱送出去,收钱之后郭志玲就会让反贪局放人了事。
作为一个反贪局长,郭志玲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多严重,不可能不知道如此做法后果是什么。她如此明知故犯,一是说明她的理想信念确实严重缺失,没有了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底线;二是说明她贪欲的严重性,她工作的全部意义,似乎就是贪腐,这样利欲熏心的干部危害是非常大的;三是她侥幸之心的严重性,她高估了自己作案的能力,低估了党委反腐败的智慧和决心,以致肆无忌惮地贪腐。
反贪局长整天“研究”的是谋取私利,这样造成的后果肯定是相当严重的。这样的行为会让一些贪腐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让他们错误地认为贪腐不可怕,给钱了事,这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伤害无容置疑,对这样的反贪局长,从严惩治是必不可少的。
中纪委一再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要解决“灯下黑”,从这件事看来,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纪检干部队伍“硬”起来,对腐败“零容忍”才可能真正得到落实,反腐倡廉才可能取得大众满意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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