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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7月19日扬子晚报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刚利用担任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科员、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支不记账、变更预算拨款凭证收款人信息、虚列预算、截留缴款凭证、编造退款事由等手段,侵吞、窃取国有资金人民币9134.0478万元。 “针尖大的窟窿斗大的风”。小窟窿虽然不起眼,但可以透过像斗那么大的风。吴刚虽然只是一个级别很低的科员,却能在5年时间里,侵吞、窃取国有资金达9134万元之巨,贪腐程度丝毫不亚于位高权重的“老虎”,十分令人震惊。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如果财务内控制度健全,吴刚根本无法做到长期、多次侵吞、窃取国有资金而不被发觉。这说明吴刚所在单位的监管制度或者没有建立,或者建立但形同虚设,致使吴刚拿公家的钱可以像拿自家的钱一样随意,可以在侵吞、窃取公款上为所欲为、肆意妄为。 “牛栏关不住猫”,“小官巨贪”症结往往在“牛栏关猫”。吴刚5年时间里侵吞、窃取9134万元国有资金,说明干部腐败不腐败,关键要看其手中权力是不是能够受到强有力的监督和有效的制度约束,而不应简单地看其级别高低。有的干部发现单位内部监管制度存在漏洞,监管门户洞开,便认为有机可乘,于是私欲逐渐膨胀,发生权力腐败问题。其在第一次作案得逞后发现并无大碍,侥幸心理受到助长,于是继续作案,进而发展到一发不可收拾的严重地步。 “亡羊”必须“补牢”。吴刚成为“小官巨贪”,根源在于监管制度缺失。“小官巨贪”事件一次又一次上演,警示各单位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防止不法人员利用制度漏洞为害作乱,消解所谓的权力魔杖效应。尤其是对一些拥有特殊资源或特殊权力的官员,易滋生“巨贪”的部门,更要制定细化的针对性监管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重点人员、重点部门重点监管,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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